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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二章重点(4)

时间:2011-05-19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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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合同成立地

要约生效地为合同成立地

数据电文形式,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

没有主营业地的,经常居住地为合同

15. 格式条款的处理

拟定方应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免责条款,并加以说明

拟定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有不同理解,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取非格式条款

【记忆原则】保护弱者,体现双方真实意图

16. 缔约过失责任

条件

缔约一方有损失-赔偿的首要条件

缔约当事人有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要约生效时产生

合同尚未成立-与违约责任的主要区别

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损失由违反先合同义务引起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四种情形)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发包人得知投标人情况,泄露或不正当使用

在施工领域的缔约过失责任

代理人隐瞒无权代理事实

施工企业不具备资质等级而投标

没有进出品许可证而谎称获得

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

17. 合同的生效的条件

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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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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