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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辅导:仲裁庭

时间:2011-05-06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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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的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开庭和裁决

1、开庭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2)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2、证据

谁主张,谁举证。

3、辩论

4、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裁决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撤销裁决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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