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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经营与管理》基础讲义第一章(1)

时间:2013-07-18  来源:建设工程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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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法的统一体系中,各种法律规范因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如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等。在各个法律 部门内部或者几个法的部门之间,又包括各种法律制度。制度与制度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既存在差别,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于是形成内在关系和谐的统一 体。这就经常表现为不同的、相对独立的法的体系,如母体系和子体系、国家法律体系和部门法律体系,等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子体系, 安全生产立法是社会主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社会主义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另一层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其职权范 围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负有法律适用职权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它们依 法享有实施法律和法律责任追究的权力。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原则主要有3个:

1.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国家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依法

行使职权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对法律适用机关进行监督。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适用法律时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实事求是,以此作为适用法律的前提。以法律为准绳,是指适用法律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不得徇私枉法。

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一切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凡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国家都毫无例外地保护;法律规 定的义务国家也毫无例外地要求履行。凡违反法律者,都要依法受到制裁,任何人没有超越法律之外或者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不可侵犯 性、严肃性和极大权威性,禁止任何人享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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