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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知识要点六

时间:2013-06-19  来源:建设工程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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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

(2)矿山安全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4)矿山事故处理能力;

(5)安全生产业绩。

(四)未成年人和女工的保护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五)矿山事故防范和救护

《矿山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第三十一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六)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

(1)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2)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

(3)职工的安全培训;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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