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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工程保险
保险的实质是以极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安全,是风险转移的主要手段。
一、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投保人、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
二、保险合同签订和实施的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二)可保利益原则
(三)近因原则
(四)损害赔偿原则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能获得超过实际损失或约定保险金额的补偿。
(五)代位求偿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范围内代 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失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损失赔偿金额, 但不影响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 险的责任。
三、保险的种类
按保险保障的标的性质可分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
按保险经营实施方式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按经营危险责任的方式可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和共同保险等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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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