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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咨询工程师工程咨询概论资料:工程咨询服务过程

时间:2011-01-12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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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程咨询服务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如果是基于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的后果,依照惯例和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工程咨询机构是不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的。因此,如果不是工程咨询机构方面的原因给客户或第三者造成损失,工程咨询机构将不负法律责任,但咨询机构和执业人员会因违约、过失、故意欺瞒客户、违法等行为而承担咨询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和责任的承担

发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客户和工程咨询机构的责任。

(一)客户方面的责任

(二)工程咨询机构方面的责任

1.违约

(1)违约责任承担的一般方式。

我国《合同法》以严格责任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不论违约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在《民法》上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具体讲,主要有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停止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及其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约金与赔偿金问题:

例: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为10万元,由于一方违约,出现三种情况:

(1)无损失;

(2)有损失,8万元;

(3)有损失,12万元。

问:1.第(1)种情况支付违约金多少?

答:三种情况都应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

问:2.这三种情况的赔偿金各应付多少?

答:第(1)种情况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因为没有造成损失;

第(2)种情况赔偿金0万元;

第(3)种情况赔偿2万元。

违约金具有惩罚性。

定金对于债权的担保作用主要体现为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责任方式上,合同法确定了违约金与定金择一适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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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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