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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鼓励社会投资
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人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六)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
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批准,选择一些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试点,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改革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增加企业债券品种。
按照市场化原则改进和完善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运用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业务方式,支持项目建设。
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
制定相关法规,组织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鼓励银行和各类合格担保机构对项目融资的担保方式进行研究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资本实力,推动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
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
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七)规范企业投资行为
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