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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工程师考试《咨询方法与实务》重点内容(四十八)

时间:2010-08-10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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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得有下列行为。

1.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如,投标文件中没有的内容,澄清的时候加以补充;投标文件规定的是某一特定条件作为某一承诺的前提,但解释为另一条件,等等。

2.改变或谋求、提议改变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指改变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技术规格(参数)、主要合同条款等内容。

如果需要澄清的投标文件较多,则可以召开澄清会,在澄清会上由评标委员会分别单独对投标人进行质询,先以口头形式询问并解答,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做出正式书面答复。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对于划分有多个单独合同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投标人。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招标人。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给予补偿,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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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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