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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时间:2011-05-26  来源:建设工程网  编辑:艾塔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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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未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名义执业。

第十七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变更所在单位、执业内容的,须及时向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一)死亡;

(二)服刑;

(三)脱离工程咨询岗位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受处分、处罚不能执业;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执业。

凡注销注册的,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定期公告。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可在以下范围执业:

(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咨询;

(二)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咨询;

(三)经济建设专题咨询;

(四)投资机会研究;

(五)工程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六)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七)工程项目评估;

(八)工程项目融资咨询,绩效追综评价,后评价及培训咨询服务;

(九)工程项目招投标技术咨询;

(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工程咨询业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专业类别,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必须加入一个工程咨询单位,方可执行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十一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行工程咨询业务,由所在工程咨询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收费。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有权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名义执行业务,对其出具的所有咨询文本有签名盖章权,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国家投资或政府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由汪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主持其工程咨询业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也可以主持其他项目业主委托本单位的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主持完成的咨询文本,应征得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同意,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五条 汪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和业主利益;

(二)客观、公正执业,保证工程咨询质量;

(三)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经济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工程咨询单位;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十六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参加职业培训,补充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在执业中,因工程咨询质量问题给委托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工程咨询单位承担责任,工程咨询单位应据此对签字盖章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进行处罚或处分。

第二十八条 庄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若违反本规定,经注册初审机构查证核实,报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批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停止执业、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的处分。

第二十九 条汪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在执业中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条 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和工程咨询单位对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所作的处理,及时如实登记在证书的“执业情况记录”栏中。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分、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全国实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已经达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水平的,考核认定一定数量的人员,获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制定。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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