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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第二章-一般规定

时间:2013-04-15  来源:建设工程网  编辑:  打印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2.0.1条 设计车辆

公路设计所采用的各种设计车辆的基本外廓尺寸,一般规定如表2.0.1.设计车辆外廓尺寸

表2.0.1(见附件1)

注:自行车的外廓尺寸为宽0.75米、高2.00米。

第2.0.2条 计算行车速度

各级公路的计算行车速度,一般规定如表2.0.2.(见附件2)

按不同计算行车速度设计的路段长度不宜过短,一般情况下,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小于20公里;二级公路不小于15公里;三级公路不小于10公里;四级公路不小于5公里。

各级公路通过不同地形地区需要改变计算行车速度时,应设过渡段。

计算行车速度变更点的位置,应选择在驾驶人员能够明显判断情况发生变化的地点,如村镇、车站、交叉道口或地形、地物变更等处,并应设置相应的标志。

第2.0.3条 在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部件等侵入。[www.kaobaw.com]

第2.0.4条 公路抗震设防标准

公路工程以设计烈度表示的设防起点,一般为8度,对以下情况应为7度:

一、修建于地震时可能发生大规模滑坡、崩塌地段的公路工程。

二、修建于软弱粘土层、可液化土层上的公路工程。

三、连续梁、钢构等桥型的桥梁。

四、板式桥和梁式桥的防止落梁措施。

附件

1.表2.0.1

2.表2.0.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