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同时,本标准对辽宁省执行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对各类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是对辽宁省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将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的相关内容合并,修订了排放标准体系和标准名称。
2、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废止。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理工大学。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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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