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中级质量专业考试《综合知识》教材辅导22

时间:2011-04-25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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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性标准

所谓强制性标准,是指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由此可见,违反强制性标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强制性标准的强制作用和法律地位是由国家有关法律赋予的。

强制性标准可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

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

强制性内容的范围包括:

(1)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2)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电磁兼容等技术要求;

(4)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6)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7)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2.推荐性标准

除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也就是说,推荐性标准是非强制执行的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

所谓推荐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又称自愿性标准。这类标准任何单位都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反这类标准,不承担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但是,一经接受采用,或各方面商定同意纳入商品、经济合同之中,就成为各方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各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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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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