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质量资格备考:质量与标准化(2)

时间:2010-09-17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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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标准的制定

制定标准是标准化的关键环节。

  (一)制定标准的基本原则(掌握)

制定标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标准中的所有规定,均不得与现行法律和法规相违背。

(2)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并兼顾全社会的综合效益。

(3)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先进技术成果,在符合使用要求的情况下,有利于标准对象的简化、选优、通用和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4)相关标准要协调配套。制定标准要考虑有利于标准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

(5)有利于保障社会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6)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发展对外贸易,有利于我国标准化与国际接轨。

  (二)制定标准的对象

  1.“重复性事物”是制定标准对象的基本属性

  2、标准制定的对象

在我国,各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制定的对象有明确的规定。(熟悉,记住)

  3.标准制定的程序

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划分为如下九个阶段:

第一,预备阶段

第二,立项阶段

第三,起草阶段

第四,征求意见阶段

第五,审查阶段  形成标准草案报批稿

第六,批准阶段

第七,出版阶段

第八,复审阶段  按规定,定期对标准进行复审。

第九,废止阶段

其他等级标准的制定程序,也可参照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办理。

  4、标准的备案

所谓标准的备案,是指一项标准发布以后,由申请备案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备案的要求和程序,将标准文本报送到备案受理机构,进行登记和存档,以备查阅。

  5、标准的复审

标准的复审工作一般是由标准制定单位组织进行的,其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发展变化较快的标准,复审周期可以适当缩短,复审的结果有三种:

第一,确认标准继续有效;

第二,予以修订,修订标准的程序和制定标准基本一样;

第三,予以废止。

复审标准的结果应当通过适当的媒体予以公布,使有关单位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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