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质量工程师考试相关知识问答精选(4)

时间:2010-09-15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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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质量责任从哪几个方面进行判定?答:产品质量责任应从默示担保、明示担保和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三个方面进行判定。

2、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违反《产品质量法》有哪几种处罚形式?答:(1)、警告;(2)、责令停止生产;(3)、责令停止销售;(4)、责令停止使用;(5)、吊销营业执照;(6)、取消、撤消检验资格、认证资格;(7)、没收产品;(8)、没收违法所得;(9)、没收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10)、没收收入;(11)、罚款;(12)、责令改正;(13)、责令退还;(14)、责令停业整顿;(1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什么是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答: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对某些耗能高、技术落后的机电产品;或者对某些效能不高、污染环境的农药;或者对某些疗效不确、毒副反应大,以及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服用的药品;或者是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等产品,按照一定的程序,用行政文件的形式宣布淘汰,并规定自何年何月何日起,禁止生产并相继禁止销售、禁止使用的产品。

5、什么是掺杂、掺假违法行为?答:掺杂、掺假违法行为指违法行为人以牟取利润为目的,故意地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作假,进行欺骗性商业活动,使产品中的有关物质的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同标准要求的一种质量违法行为。

6、什么是“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产品?答:“以次充好”产品,是指产品质量、性能指标达不到或者安全达不到产品的标准或技术要求,但生产者、销售者却谎称产品完全符合标准或技术要求,以此来欺骗用户、消费者,达到推销产品的目的产品。“以假充真”,是指生产者、销售者隐匿产品或物品原有的名称、属性,以欺骗的手段,谎称是用户、消费者所需要的产品进行销售,以此牟取非法利润的产品。

7、什么是失效、变质产品?答:“失效、变质”产品是指限期使用的产品超过了安全使用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限,即失去了产品所应当具备的安全性和适用性,失去了产品应当具有的使用价值的产品。

8、什么是产品缺陷?答: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9、生产者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有哪几个方面?答:(1)、生产者应当保证实物产品的质量;(2)、生产者应对产品的标识负责;(3)、生产者应对产品的包装负责;(4)、生产者不得违背产品质量法的的禁止性规定,对产品质量负责。

10、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所作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答:(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11、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是什么?答:(1)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2)存在损害事实。(3)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是由于产品缺陷造成的。

12、生产者对缺陷产品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有哪几种?答: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13、销售者为保证产品的质量负有哪些义务?答:(1)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2)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所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符合有关要求;(4)不得销售假冒作伪劣产品。

14、销售者对其出售的产品质量应承担哪些担保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是什么?答:销售者对其售出的产品质量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其售出的产品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销售者依照以上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15、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有哪些?答: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16、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多长?答: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17、解决产品质量纠纷有哪些途径?答: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8、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应承担何种责任?答: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服务业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答:服务业的经营者将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责令其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处罚。

20、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民事赔偿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履行顺序是怎样的?答: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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