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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规定,各种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实行资本金制度。所谓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属于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各种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都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主要用财政预算内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
计算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现行规定如下:
(1)钢铁项目,资本金比例为40%及以上;
(2)交通运输、煤炭、水泥、电解铝、铜冶炼、房地产开发(不含经济适用房)项目,资本金比例为35%及以上;
(3)邮电、化肥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5%及以上;
(4)电力、机电、建材、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轻工、纺织、商贸及其他行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及以上。
投资项目资本金的具体比例,由项目审批(或核准)单位根据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以及银行贷款意愿和评估意见等情况,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核定。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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