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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造价工程师考试《计价与控制》:变更估价的原则

时间:2010-09-16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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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变更估价

  1.变更估价的原则

承包人按照工程师的变更指示实施变更工作后,往往会涉及对变更工程的估价问题。变更工程的价格或费率,往往是双方协商时的焦点。计算变更工程应采用的费率或价格,可分为三种情况:

(1)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应以该单价计算变更工程费用。实施变更工作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不应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2)工程量表中虽然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

则应在原单价或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单价或价格。

(3)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单价或价格。任何一方不能以工程量表中没有此项价格为借口,将变更工作的单价定得过高或过低。

  2.可以调整合同工作单价的原则

具备以下条件时,允许对某一项工作规定的单价或价格加以调整:

(1)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

(2)工程量的变更与对该项工作规定的具体单价的乘积超过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0.01%;

(3)由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l%。

3.删减原定工作后对承包商的补偿

工程师发布删减工作的变更指示后承包商不再实施部分工作,合同价款中包括的直接费部分没有受到损害,但摊销在该部分的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则实际不能合理回收。因此承包商可以就其损失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提供具体的证明资料,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协商后确定一笔补偿金额加入到合同价内。

  整理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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