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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管理控制程序(3)

时间:2011-06-23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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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施工期间的管理

5.3.1施工期间,物业助理需每日至少巡查一次装修施工情况,检查情况记录于《装修巡视检查记录表》,保安人员严格按人员进出小区有关管理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管理。

5.3.2发现下列情况,物业助理按5.5办理。

5.3.2.1 未按规定张贴《施工许可证》。

5.3.2.2未按规定的施工时间施工。

5.3.2.3超出申报范围内的装修项目。

5.3.2.4 违反装修管理规定及国家相关的其他规定。

5.3.3业户就装修事项提出请求协助或帮助时,工程主管应予积极考虑,充分了解业户提出的请求,并给予协助处理。

5.4装修施工的竣工验收

5.4.1装修施工结束后,由业户和施工单住共同向物业公司提出验收申请。

5.4.2工程部人员、住户中心人员、业户和施工单位共同对装修进行现场验收。装修无违章情况,按以下程序办理,如发现违章情况,按5.5办理。

5.4.3竣工验收合格的,由工程部、住户中心负责人在《装修申请表》内“验收意见”栏签署“初验合格”,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5.4.4住户中心收回施工证,如有丢失,原缴交押金不予以退还。

5.4.5施工队当日清场离开。

5.4.6装修验收合格并使用三个月后,管理处应对装修施工组织复验,复验无问题,由工程部、住户中心负责人在《装修申请表》“验收意见”栏签署“复验合格”后报物业经理审批,审批后由财务内勤退还住户、装修施工单位的装修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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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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