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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物业管理师基本制度与政策考点解析一

时间:2013-06-26  来源:建设工程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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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己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四)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房地产的情况

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4.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5.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抵押权人应当与抵押人协商处分抵押的房地产;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但对于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五)处分抵押房地产的中止情况

1.抵押权人请求中止的;

2.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3.发现被拍卖抵押物有权属争议的;

4.诉讼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产;

5.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况。

(六)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的分配顺序

1.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2.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

3.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4.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5.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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