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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参考教材

时间:2011-06-17  来源:建设工程网  编辑:艾塔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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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上述规定予以处罚外,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2)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投资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投资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业主大会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投资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增加的相关内容

(一)《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物权法》作为规范我国财产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是权利人对动产和不动产实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基本准则,是《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又一部对物业管理行业产生深远影响的法律,其中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关规定,奠定了物业管理的民事法律基础。根据《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关规定,在参考教材补充增加第四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原第四章“房地产相关制度与政策”改为第五章。补充增加的教材第四章的内容为:
第四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业主共同拥有一栋建筑物时,各个业主对其在构造和使用上具有独立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和对供全体或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共同管理权的总称。《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知道,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第一、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有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第二、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即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享有共有的权利。
第三,业主对建筑物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即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二、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1、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营业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获取收益;还可以出借,解决亲朋好友居住之难,加深亲朋好友间的亲情与友情;或者在自己的专有部分上依法设定负担,例如,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将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或者经营性用房抵押给债权人,或者抵押给金融机构以取得贷款等;还可以将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出售给他人,对专有部分予以处分。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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