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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规范交存管理行为,根据《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县(市)、上街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网络自动化办公系统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公房出售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在办公系统中注册,并到当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进行确认:
(一)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单位注册登记表(表一);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公房出售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交);
(四)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提交);
(五)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文件(业主委员会提交);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下列时间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开户:
(一)商品房屋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时;
(二)拆迁安置房屋在办理回迁安置手续时;
(三)公有住房在办理出售手续时;
(四)未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补建时。
商品房屋(含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房屋,下同)和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按小区开户,分楼幢、单元、户门号建立信息。
已售公有住房按售房单位开户,分楼幢建立信息。
第六条办理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小区开户提交下列材料:
(一)郑州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小区开户登记表(表二);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
(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屋提交);
(四)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商品房屋提交);
(五)拆迁安置通知单(拆迁安置房屋提交);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办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开户提交下列材料:
(一)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房出售单位登记表(表三);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提交的出售公房的请示;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出售商品房屋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数额、时限、地点、交存方式等情况一次性告知业主,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八条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提交下列材料:
(一)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房出售单位登记表(表三)(公房提交);
(二)郑州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登记表(表四)(商品房屋提交);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屋提交);
(四)房屋安置通知单(拆迁安置房屋提交);
(五)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买卖合同(转移登记房屋提交);
(六)公房售房单位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提交的出售公房的请示(公房提交);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