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师项目实施考试辅导资料(15)

时间:2011-07-04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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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熟悉)筹资抵押

筹资抵押是指建设项目在筹资经济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依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营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实际运用:

1)既有法人财产抵押。

2)项目公司财产抵押。

3)第三方财产抵押。

 建设工程网校整理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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