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辅导:企业所得税

时间:2010-09-17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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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1、定义:是指对我国境内的一切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

2、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主要是1993年12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特点:一是征税对象是所得额;二是应税所得额的计算比较复杂;三是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四是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的征税办法。

4、纳税人:是指对我国境内的一切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

5、优惠政策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2)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4)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5)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9)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lO%,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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