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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重点讲解(2)

时间:2012-03-23  来源:建设工程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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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变更采用新费率或价格的情况

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约定:在以下情况下宜对有关工作内容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第一种情况

(1)如果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

(2)工程量的变化与该项工作规定的费率的乘积超过了中标的合同金额的0.01%;

(3)此工程量的变化直接造成该项工作单位成本的变动超过1%;

(4)此项工作不是合同中规定的“固定费率项目”。

2.第二种情况

(1)此工作是根据变更与调整的指示进行的;

(2)合同没有规定此项工作的费率或价格;

(3)由于该项工作与合同中的任何工作没有类似的性质或不在类似的条件下进行,故没有一个规定的费率或价格适用。

每种新的费率或价格应考虑以上描述的有关事项对合同中相关费率或价格加以合理调整后得出。如果没有相关的费率或价格可供推算新的费率或价格,应根据实施该工作的合理成本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其他相关事项后得出。

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新调整)

关于工程价款的调整,《建设工程工程师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如下规定。

1.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工程造价调整文件,工种价款应当进行调整。

2.若因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师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即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3.若因分部分项工程师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若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需要增加新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则:

(1)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2)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有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产生影响,则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

(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及对应的措施费均应予以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例2Z102051-3】某独立土方工程,招标文件中估计工程量为100万m3,合同中约定:土方工程单价为5元/m3,当实际工程量超过估计工程量20%时,调整单价,单价调为4元/m3.工程结束时实际完成土方工程量为130万m3,则土方工程款为多少万元?

【解】合同约定范围内(15%以内)的工程款为:

100×(1+20%)×5=120×5=600(万元)

超过20%之后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为:

(130-120)×4=40(万元)

则土方工程款合计=600+40=640(万元)

索赔费用的组成

索赔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同工程款的计价内容相似。按我国现行规定(参见《建标[2003]206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安工程合同价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我国的这种规定,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还不完全一致。在国际工程中,一般承包商可索赔的具体费用内容如图教材2Z102052所示。

从原则上说,承包商有索赔权利的工程成本增加,都是可以索赔的费用。但是,对于不同原因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可索赔的具体费用内容是不完全一样的。哪些内容可索赔,要按照各项费用的特点、条件进行分析论证。

1.人工费人工费包括施工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质的津贴、加班费、奖金以及法定的安全福利等费用。对于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部分而言,人工费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承包商责任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劳动;法定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期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2.材料费材料费的索赔包括: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期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如果由于承包商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计价。承包商应该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记录建筑材料的进货日期和价格,建立领料耗用制度,以便索赔时能准确地分离出索赔事项所引起的材料额外耗用量。为了证明材料单价的上可索赔的费用涨,承包商应提供可靠的订货单、采购单,或官方公布的材料价格调整指数。

3.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的索赔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承包商责任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窝工费的计算,如系租赁设备,一般按实际租金和调进调出费的分摊计算;如系承包商自有设备,一般按台班折旧费计算,而不能按台班费计算,因台班费中包括了设备使用费。

4.分包费用分包费用索赔指的是分包商的索赔费,一般也包括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的索赔。分包商的索赔应如数列人总承包商的索赔款,总额以内。

5.现场管理费索赔款中的现场管理费是指承包商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通讯、交通费等。

6.利息在索赔款额的计算中,经常包括利息。利息的索赔通常发生于下列情况:拖期付款的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至于具体利率应是多少,在实践中可采用不同的标准,主要有这样几种规定:

(1)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

(2)按当时的银行透支利率;

(3)按合同双方协议的利率;

(4)按中央银行贴现率加三个百分点。

7.总部(企业)管理费索赔款中的总部管理费主要指的是工程延期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包括总部职工工资、办公大楼、办公用品、财务管理、通讯设施以及总部领导人员赴工地检查指导工作等开支。这项索赔款的计算,目前没有统一的方法。在国际工程施工索赔中总部管理费的计算有以下几种:

(1)按照投标书中总部管理费的比例(3%~8%)计算

总部管理费=合同中总部管理费比率(%)×(直接费索赔款额十现场管理费索赔款额等)(2Z102052-1)

(2)按照公司总部统一规定的管理费比率计算

总部管理费=公司管理费比率(%)×(直接费索赔款额+现场管理费索赔款额等)(2ZL02052-2)

(3)以工程延期的总天数为基础,计算总部管理费的索赔额,计算步骤如下:

对某一工程提取的管理费=同期内公司的总管理费×该工程的合同额÷同期内公司的总合同额(2Z102052-3)

该工程的每日管理额=该工程向总部上缴的管理费÷合同施工天数(2Z102052-4)

索赔的总部管理费=该工程的每日管理费×工程延期的天数(2Z102052-5)

8.利润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文件有缺陷或技术性错误、业主未能提供现场等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可以列人利润。但对于工程暂停的索赔,由于利润通常是包括在每项实施工程内容的价格之内的,而延长工期并未影响削减某些项目的实施,也未导致利润减少。所以,一般监理工程师很难同意在工程暂停的费用索赔中加进利润损失。索赔利涧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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