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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资料(1)

时间:2012-03-20  来源:建设工程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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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管理

建造师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

1、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

3、变更注册

,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4、增项注册

执业管理

一级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这些项目依据相应的、不同的计量单位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工程。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其中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

继续教育管理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120学时继续教育。必修课60学时中,选修课60学时。

监督管理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

法的形式

法律: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这里我们仅指狭义上的法律。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宪法

公民的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治主体而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2、包括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一)自然人按照两个标准判定(年龄标准和智力标准)分为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

1) 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

1. 财;2.物;3.行为;4.智力成果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含义

代理是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代理的种类

1. 委托代理; 2. 法定代理; 3. 指定代理

在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委托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较为常见。

书面委托代理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3,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指定代理在本质上也属于法定代理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1. 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 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重点必会)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P15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五、代理的终止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二)法定代理或制定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死亡不一定终止)

债权、知识产权

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即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

1. 合同 ; 2. 不当得利; 3. 无因管理;  4侵权行为

(债的消灭:履行、免除、抵消、混同、提存)

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 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2, 专有性

3, 地域性

4, 实践性

物权制度(重点掌握)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1)所有权;2)用益物权;3)担保物权。

物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相应地,物权包括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二、物权的种类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

1. 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

2. 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3.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物权法》规定了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同时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专利权

专利权的客体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主体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

根据《专利法》第6条第3款的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期计算。

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丧失胜诉权)。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法律消灭了当事人的胜诉权,就意味着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已经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了。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应当注意的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虽然丧失胜诉权,但是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四类。

1) 普通诉讼时效。一般2年

2) 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

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 特殊诉讼时效。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为4年,……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4)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在下列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是:

1)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伤势确诊之日开始计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因1)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3)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质权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留置权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得,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施工许可制度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这个规定确立了我国工程建设的施工许可制度。

如果没有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意味着将设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自然是无法开工的,因此,不能办法施工许可证。

1. 需要拆迁时,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2.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3.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进一步具体规定为:

1)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

有五类工程不需要办理:

1.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所谓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指的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管理

1. 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2. 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在建的施工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建筑法》第6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分类管理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承包三个序列。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工程发包制度

一、建设工程发包方式

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二、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

《建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三、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采购

《建筑法》第25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工程承包制度

关于资质管理纠纷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52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属于无效合同处理办法: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付。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不予支持。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工程分包制度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29条进一步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2)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3)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监理制度

一、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二、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

工程监理的权限

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权限和义务: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三、工程监理任务的承接

1.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任务2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任务

五履行监理合同1 工程监理单位只有保持独立性 才有可能做到客观公正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建材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其他利益关系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 客观 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 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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