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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什么是定金?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其目的在于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定金之债务是从债务,因此,合同当事人对定金的约定是一种从属于被担保债权所依附的合同的从合同。
五十二、定金合同如何履行?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五十三、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也约定了定金的如何处理?
违约金存在于主合同之中,定金存在于从合同之中。它们可能单独存在,也可能同时存在。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五十四、什么是先期违约?
先期违约,也叫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来不能履行合同。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先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有:
1.违约的时间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
2.违约必须是对根本性合同义务的违反,即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五十五、保证人的资格条件有什么限制?
《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同时,《担保法》也规定了下列单位不可以作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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