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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讲义(2)

时间:2011-05-12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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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2042掌握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因后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欠缺履行债务能力或信用,而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且由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行使。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三)不安抗辩权行使与效力

中止履行的一方,即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负有对相对人欠缺信用、欠缺履行能力的举证责任。

《合同法》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重点解析:

1、《考试用书》的该部分内容,关键也是要把法条内容掌握准确。

2、举例说明不安抗辩权:

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必须要由承包商先修建工程,然后再按照工程量结算。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应该先履行其债务,然后再要求业主支付工程款。但是,如果承包商现在能够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业主将无力支付工程款,例如有确切证据证明业主马上就要破产倒闭,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就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这种权利是合同中先履行的一方所使用的,所以称为先履行合同一方(享有)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基于对将来发生的事情没有把握(例如业主能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而感到不安,所以叫不安抗辩权。

3、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有确切证据”,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4、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直接后果是“中止”履行(即暂时不履行状态),而不是“终止”履行。

5、要注意掌握第69条规的一系列规定,例如及时通知义务,提供担保应恢复履行,以及在什么条件下才可解除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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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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