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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讲义(12)

时间:2011-05-12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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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先予执行

(一)先予执行的概念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在作出终局判决前,为了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急需,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预先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三)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生活或生产经营。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4.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适用。

5.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

(四)先予执行的范围

先予执行应当仅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急需为限。

重点解析:

1.要能够理解什么是先予执行,其意义是什么。

2.先予执行的范围是必须要掌握的。

3.对于先予执行的条件能够理解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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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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