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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讲义(15)

时间:2011-05-12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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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3044了解仲裁裁决的执行

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后,应当及时按照仲裁裁决予以执行。但是,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不予执行情形的,被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执行。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国内仲裁而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仲裁裁决,确认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并将此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委员会。如果人民法院发现仲裁机构做出的调解书确有错误,也应当不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再审。就该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点解析:

对于可以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能够理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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