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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重点(12)

时间:2011-05-12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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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65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二、联合承包

有一些工程项目并不是一家承包商就能够完成的,这就需要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承包商合作完成,其主要的模式就是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建筑法》第27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一)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

1.内部责任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2.外部责任

《建筑法》第27条同时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重点解析:

这里需要掌握以下几点:

1.“两个以上”的含义

尽管《建筑法》的原文并没有谈是否包含两个,但是其本意以及实践都证明是包含“两个”的。也即两个、三个乃至更多。

2.要深刻理解“连带责任”的含义

这个词是很重要的词,我们在前文都已经强调了,这里就不重复强调了。可以参见1Z301034 掌握债权制度。

3.注意这几个字:“对承包合同的履行”

如果没有这几个字,就意味着工程承包的各方要承担连带责任,其意义就已经扩展为共同承包的各个公司之间要承担连带责任了。这是不确切的,事实上,共同承包的各个公司仅仅就“共同承包的这个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而以。对于该项目以外的项目或其他责任并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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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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