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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质量管理条例

时间:2011-03-17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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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质量管理条例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0条)

2.竣工验收

验收主体

验收条件

责任

未验收不得使用

验收后,建设单位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理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合理使用期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依法承揽工程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

按图施工

对建材、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

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见证取样

返修保修

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依法承揽业务

独立监理

依法监理

确认质量

5.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时间

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内

对象

质量缺陷与问题-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保修条件

质量问题在保修范围内

质量问题发生在保修期内

质量问题不属于以下三种情况

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缺陷

第三方造成质量缺陷

不可抗力造成质量缺陷

保修程序

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单

施工单位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施工单位不按约定保修,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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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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