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建工网校 > 二级建造师 > 复习资料

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档案移交

时间:2011-03-18  来源:  编辑:  打印

【免费】在线模拟考场,让考生边学边练!巩固学习效果>>
在线模拟考场,提供自动阅卷评分、全试题解析、考题讨论等功能,帮助学员模拟实战。
【精品班】二建造师考生第一年考试未通过 第二年半价重学!点击查看>>
全部科目的基础班+强化班+习题精讲班+考点串讲班+真题解析班+模考点评+不过免费重学

11.档案移交的程序

各主要参建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

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机构移交档

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对扩建和维修工程,应由建设单位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

12.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适用范围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

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同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

13.验收的组织与验收组的组成

14.档案质量的评价

档案检查的方式

质询

现场查验

抽查案卷

抽查档案数量

不少于100卷

抽查重点

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

隐蔽工程文件

竣工文件

质检文件

重要合同、协议

15.纳税人权利(2项)

特殊情况下延期纳税的权利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未按期交缴,税务机关的处罚

责令限期缴纳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收取完税凭证的权利

16.纳税人义务(3条)

依法纳税

出境清税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出境的,应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

款结清又未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纳税人报告制度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前,应向税务机关报告

17.税务登记制度

开业登记

自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登记

变更登记

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先办理税务注销

办理下列事项,需用税务登记证件(6条)

 建设工程网校整理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热门点击
网络视频多媒体课堂
联系我们

招生方案免费试听快速选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