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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合同法
1.合同的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2.合同的调整范围
广义合同-多种关系合同
狭义合同-债权合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
行政合同(行政管理)
劳动合同
政府间协议(适用国际法)
3.合同的分类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可以履行抗辩权
单务合同,不适用于履行抗辩权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事同
实践合同(要物合同),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后,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不需要其他合同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以其他合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
从合同无效与否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4.合同订立的条件
订约主体需要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
经过要约与承诺
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5.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内容具体确定
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约束
要约的构成要件(3要件)
要约是由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的目的向相对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
要约应表明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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