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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回避制度

时间:2011-03-18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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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7.回避制度

应回避的人员(5类)

审判人员

书记员

翻译人员

鉴定人

勘验人

回避情形

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18.诉讼参加人

当事人

原告与被告

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社会团体或个人

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应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全权代理书”无效

19.财产保全

种类

诉前财产保全:保全后15日内起诉

诉讼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对象及范围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20.先予执行

概念

法院在作出终审判决前,为解决权利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诉讼法律制度

适用范围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

追索劳动报酬的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适用条件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

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了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适用

法院应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的诉讼过程中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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