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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资料: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时间:2010-10-28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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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业务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这个规定与《建筑法》是相同的。

  2、独立监理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独立是公正的前提条件,监理单位如果不独立是不可能保持公正的。

这个规定与《建筑法》也是相同的。

  3、依法监理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这个规定与《建筑法》也是相同的。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4、确认质量的责任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法律责任(略)

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下列关于监理单位的表述错误的是(  )(09真)
  A、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B、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C、可以是建设单位的子公司
  D、应与监理分包单位共同向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答案:D

整理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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