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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诉讼当事人

时间:2010-05-14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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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当事人

原告、被告是诉讼当事人。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和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都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证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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