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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级建造师重点辅导二

时间:2012-03-14  来源:建设工程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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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制度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人员,要通过国家任职资格考试、考核,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颁发资格证书。

建筑工程的执业人员主要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

建筑工程从业者资格证件,严禁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具体情节,追究法律责任,建筑工程从业者资格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4条规定:“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据此,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将产生大量的知识产权。

我国承认并以法律形式加以保护的主要知识产权为:

1)著作权;

2)专利权;

3)商标权;

4)商业秘密;

5)其他有关知识产权。

组织机构

(1)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l)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它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的决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董事会 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其成员为3~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的董事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3)监事会或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设1~2名监事。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或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第一,检查公司的财务;第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三,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第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l)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组成,它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

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第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第三,持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第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第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个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的决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2)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其成员为5~19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董事长依法具有下列职权: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也可由董事会决定由董事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依《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3)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是公司业务活动的监督机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在其中推选出1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依《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3)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新工地或采用新技术时的上岗教育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合同的转让

(1)合同转让的概念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依法可以将合同中的全部权利、部分权利或者合同中的全部义务、部分义务转让或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合同转让分为权利转让和义务转移,《合同法》还规定了当事人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时适用的法律条款。

(2)债权人转让权利

1)债权转让的概念。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

2)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从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法律规定,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是指债权人转让债权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随主权利转让给受让人而发生转让 .

·《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权仍然可以对抗受让人。依据上述规定,为了保护债务人不因合同权利转让而处于不利地位,债务人得以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亦得以对抗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

·《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法律规定,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抵消权可以向受让人行使。依据规定,既然受让人接受了让与人的债权,那么,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受让人对于让与人基于同一债权而应该承担的义务也应承受,包括债务人的清偿抵消权。

(3)债务人转移义务

l)债务转移的概念

债务转移,是指合同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并经债权人同意,将其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或合同义务转让。

2)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3)转让权利或转移义务的批准或登记

《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特定的合同的成立、生效要经过批准、登记,否则不得成立或者不能生效。因此,此类合同的权利转让或者义务转移也须经过批准、登记。

4)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

·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概念债权债务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接受原当事人的债权和债务的法律行为。

·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有两种方式:一为合同转让,即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发生的债权债务的转移;二为因企业的合并而发生的债权债务的转移。《合同法》第88条所作的规定是指合同转让。合同转让,又称合同承担,是指当事人一方与他人订立合同之后,又与第三人约定并经当事人另一方的同意,由第三人取代自己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享有合同中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中的义务。

5)合同当事人合并、分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当事人合并分立后债权债务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法人、其他组织合并引起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合并以后,其债权债务也随之合并,即“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法人、其他组织分立引起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是指一个法人、其他组织分立以后,其债权债务由分立以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合同当事人分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包括:约定承担和法定承担。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安全生产事故

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读职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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