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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一级建造师《铁路工程》只是摘要

时间:2012-02-27  来源:建设工程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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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隧道的施工通风要求

1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全隧道和各工区的施工通风设计,并考虑各工区贯通后的风流调整和防爆要求。

2施工期间,应建立瓦斯通风监控、检测的组织系统,测定气象参数、瓦斯浓度、风速、风量等参数。低瓦斯工区可用便携式瓦检仪,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除便携式瓦检仪外,尚应配置高浓度瓦检仪和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3非瓦斯工区的施工通风宜采用压入式和混合式。低瓦斯工区的施工通风应采用压入式或巷道式。

4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的施工通风宜采用巷道式。

5瓦斯隧道各掘进工作面必须独立通风,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6瓦斯隧道需要的风量,必须按照爆破排烟、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以及瓦斯绝对涌出量分别计算,并按允许风速进行检验,采用其中的最大值。

7按瓦斯绝对涌出量计算风量时,对于低瓦斯工区,应将洞内各处的瓦斯浓度稀释到0.5%以下;对于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其长度较大的独头巷道,应能将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稀释到0.5%以下;用平行导坑作巷道式通风的回风道时,平行导坑的瓦斯浓度应小于0.75%.超过时,应采取稀释措施。

8施工中防止瓦斯积聚的风速不宜小于1M/S.对瓦斯易于积聚处,应实施局部通风。

9施工期间,应实施连续通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符合规定后才可启动机器。

10瓦斯工区的通风机应设两路电源,并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当一路电源停止供电时,另一路应在15MIN内接通,保证风机正常运转。

11必须有一套同等性能的备用通风机,并经常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12应采用抗静电、阻燃的风管。

13隧道贯通后,应继续加强通风,防止瓦斯局部积聚。

隧道工程施工作业安全

1、一般规定

1.1隧道工程施工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1.2隧道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超前地质预报,全面了解地质状况,根据围岩等级进行钻爆设计,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工序。

1.3洞外施工场地应平整不积水,应对车辆人员通道、出碴、进出材料、结构加工等进行合理布置,通畅有序。弃碴场地应设置在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环境、不毁坏农田的地段。

1.4隧道钻爆作业前,应对通风、排水、用电、通讯进行专项设计,动力电线应与照明线路分开布设,照明器材及用电设备应根据隧道类型选用防爆型或非防爆型。

1.5分部分项工程作业前必须逐级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应在交底书上签字。

1.6每天作业前,作业组长或工段长应召开班前会,现场安全员或技术人员应对作业面进行检查,排查隐患,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开始施工作业。

1.7隧道施工的各班组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将施工、安全等情况记载于交接班的记录簿内,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

1.8隧道爆破工和民爆器材保管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专业培训并取得作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1.9所有进入隧道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出、入洞登记,听从指挥。

1.10隧道钻爆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配置必须的降尘设备,钻眼时应湿式凿岩,先送水后送风;装碴前必须进行喷雾、洒水。

1.11进洞作业机动车辆应安装尾气净化装置或采取其他净化措施,防止有害气体在洞内积聚对作业人员造成伤害。

1.12隧道钻爆作业应按有关规定使用仪器对瓦斯或有害气体进行监测,其允许浓度应符合标准规定。

1.13遇有断层及不良地质地段时,应遵循“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强支护、早衬砌”的施工原则。

1.14在2米以上的洞口边坡和平台上作业时,应执行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15特种设备应按规定取得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并定期报检。

1.16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过职业技术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2、洞口施工

2.1洞口的路基、边、天沟、仰坡面应自上而下开挖,一次将土石方工程做完,开挖人员不得上下重叠作业。

2.2边、仰坡以上山坡松动危石应在开工前清除;施工中应经常检查,特别是在雨雪天之后,发现松动危石必须立即清除。

2.3洞口开挖坚持边开挖,边防护的原则,二次开挖完成后,及时按照设计进行边仰坡坡面防护,以保持坡面稳定性和整体性。

2.4成洞面开挖完成后,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成洞面防护。

2.5洞口开挖爆破作业

2.5.1爆破作业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要求,进行爆破方案设计。

2.5.2爆破作业应根据地形、地质和施工地区环境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5.3爆破器材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用量领取,随用随领。放炮后的剩余器材,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退库,并办理签字认可手续。

2.5.4装药应符合下列规定:

2.5.4.1装药前,非装药人员应撤离装药地点,装药区域内严禁烟火,装药完毕应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2.5.4.2不得使用金属工具装药;

2.5.4.3起爆药包应在现场装药时制作。

2.5.5大雾天、黄昏和夜间不应进行爆破作业。确需在夜间爆破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遇雷雨天气应停止爆破作业,作业人员应迅速撤离危险区。

2.5.6起爆前应做好下列防护工作:

2.5.6.1起爆应由值班人员监督和统一指挥;

2.5.6.2警戒区周围必须设警戒人员,警戒范围:小药量爆破应离放炮地点200m以外,用药量较多的爆破的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确定;

2.5.6.3警戒区内的人、畜应撤离至安全地带,施工机具不能撤离的应有可靠的防护;

2.5.6.4在有车、船通过的施工地段,确定爆破时间应事先与有关运输部们取得联系。

2.5.7起爆应符合下列规定:

2.5.7.1电力起爆时,作业人员必须按预先选好的撤离路线到达躲炮地点,装入起爆体内的电雷管脚线长度应为20cm-30cm.

2.5.7.2爆破中应记录起爆个数,最后一炮响后20min,方准进入爆破区检查。

2.5.7.3当近处有闪电和雷声或云雨弥漫可能突然发生雷电时,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2.5.8起爆器的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组长一人保管。

2.5.9处理哑炮应符合下列规定:

2.5.9.1应由原装药人当场处理;处理哑炮时,不得撤除警戒;遇特殊情况,经施工负责人准许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时处理;瞎炮位置应设明显标志,其周围5m内禁止人员通行;

2.5.9.2炮眼中的爆破线路、导爆索等检查完好时可将引线或电线重新接通,再行起爆;

2.5.9.3应在取出堵塞物后重装起爆药包;

2.5.9.4不得在残眼中继续打眼;

2.5.9.5.可在距瞎炮小于0.6m处打一平行炮眼进行诱爆;

2.5.9.6.硝铵类炸药可用水冲淡。

2.5.10爆破后应及时清除边仰坡上的松动石块,地质不良时,边、仰坡应采取加固措施。

2.6端墙处的土石方开挖后,对松动岩层应进行支护。

2.7隧道门及端墙施工时,砌体工程脚手架、工作平台应搭设牢固,并设有栏杆和扶手,脚手架不得妨碍车辆通行。

2.8起拱线以上的端墙施工是应设安全网,防止人员、工具和材料坠落。

2.9起吊作业应符合起重吊装作业的相关规定。

隧道工程施工作业安全3、隧道开挖施工

3.1隧道开挖应严格按照爆破设计组织实施,实施前先试爆,并根据地质情况及时修正其钻爆参数。

3.2隧道开挖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及地质情况确定开挖施工方法,Ⅰ-Ⅲ级围岩采用全断面法施工,Ⅳ-Ⅵ级围岩采用台阶法施工。

3.3钻眼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3.3.1钻眼前,应检查工作环境的安全状态,应待开挖面清除浮石以及瞎炮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钻眼作业;

3.3.2凿岩机在碴堆上钻眼时,应保持碴堆的稳定;

3.3.3用电钻钻眼时,不得用手导引回转的钎子、用电钻处理被夹住的钎子;

3.3.4不得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3.3.5采用液压凿岩台车作业时,应符合施工机械管理的有关规定。

3.4爆破作业除应符合本规程2.3节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3.4.1洞内爆破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

3.4.2洞内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离,撤离的安全距离为:

3.4.2.1独头巷道内不小于200m;

3.4.2.2相邻上下巷道内不小于100m;

3.4.2.3相邻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小于50m;

3.4.2.4双线上半断面开挖时不小于400m;

3.4.2.5双线全断面开挖时不小于500m.

3.4.3遇有照明不足、开挖面围岩破碎尚未支护、出现流沙未经处理、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压水涌出尚未治理、没有警戒好等情况,严禁装药爆破。

3.4.4洞内爆破不得使用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的炸药。

3.4.5洞内爆破不得采用明火起爆。

3.4.6爆破后必须通风排烟15min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开挖面检查,检查内容为:

3.4.6.1有无哑炮;

3.4.6.2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

3.4.6.3顶板及两帮有无松动的围岩;

3.4.6.4支撑有无损坏与变形。

3.4.7爆破时,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并设故障照明。

3.4.8装药与钻眼不得平行作业。当采用钻孔台车平行钻凿深孔爆破并采取下列措施时,可不受此项限制:

3.4.8.1制定操作细则,并经批准;

3.4.8.2钻孔与装药顺序应自上而下,钻孔与装药孔至少隔开一排,期间距不小于2.5m;

3.4.8.3钻孔与装药人员必须分区。

3.4.9两个相向贯通开挖的开挖面之间的距离只剩下15m时,只允许从一个开挖面掘进贯通,另一端应停止作业并撤走人员和设备,在安全距离设置警告标志。

3.4.10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远离洞口50m以外。若洞口距开挖面大于1000m时,可在洞内适当地点设立加工房,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3.4.10.1存储药量仅限于当班使用量;

3.4.10.2洞深应大于10m,并与隧道中线有60o的交角,设有两道外开的门;

3.4.10.3设立明显的标志和专人看守;

3.4.10.4加工房设在坚固的围岩中,并应设置栏杆,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3.4.11采用电雷管起爆时,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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