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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40 建筑法
1Z301041 掌握施工许可制度
一、施工许可制度的概念
施工许可制度,是指由国家授权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前,依建设单位申请,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制度。
二、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具备一系列前提条件:
[重点解析]
此处需要注意两点:
1.什么时间申请:开工前。
2.谁去申请:建设单位。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重点解析]
此处需要注意前提条件:“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也就是说,对于非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并没有这个要求。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重点解析]
此处需要注意,需要拆迁的,只要求拆迁进度能够符合施工要求即可,并不要求拆迁完毕。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重点解析]
需要注意:《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有其自己的适用范围,并不是适合所有专业的工程。此处之所以引入, 目的在于提醒读者各个专业可能存在单独的规定。既然如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内容显然并不适合命题。因为,《法规》这门课是公共课,其命题范围应该是适用于各个专业的。所以,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能做到了解即可。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筑活动需要较多的资金投入,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拥有足够的建设资金。根据本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有已经落实的建设资金,这是预防拖欠工程款,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的基本经济保障。对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进一步具体规定为:
(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2)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重点解析]
此处的数据看起来比较适合出题,但是其出处依然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而并非出自适合各个专业的法律、法规,看起来出现的可能性并不大。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对于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其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三、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
并不是所有的工程在开工前都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有五类工程不需要办理:
[重点解析]
这五类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需要掌握。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四、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管理
1.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
《建筑法》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重点解析]
这里的数据是需要掌握的。
2.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建筑法》第10条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重点解析]
第10条的内容也是经常出现在试题中的。需要注意几点:
1.谁去报告:建设单位。
2.什么时间内去报告:一个月内。
3.向谁报告:发证机关,而不是主管单位。
4.需要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时限: 中止施工满一年。之所要核验施工许可证,就是由于中止施工的时间比较长,很多情况都在发生变化,需要看一看当初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如今是否还具备。
3.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对于需要领取开工报告的工程,《建筑法》第11条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重点解析]
需要注意这里所谈到的工程类型不同于前面所谈的工程类型。这里说的是“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所以,也不要将这里的“六个月”与前文的“三个月”作类比,只需要单独记住就行了。
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建筑法》第6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实际中有两种情况:一是该项工程已经具备了本法规定的开工条件,但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开工审批手续;二是工程既不具备本法规定的开工条件,又不履行开工审批手续。依照本条规定,对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规定擅自施工的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
首先,凡是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都应依照本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即要求建设单位立即补办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有关批准手续。
其次,责令改正,即要求其依法补办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审批手续的同时,根据该工程项目在违法开工时是否具备法定开工条件,作出不同的处理:对经审查,确属符合法定开工条件的,在补办手续后准予其继续施工;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则应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以罚款。所谓“可以处以罚款”是指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是否处以罚款由本法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影响大小等具体情况决定。
[重点解析]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要很好地体会。其重点就在于理解“可以”这个词的含义。“可以”不同于“必须”,是可供选择的,而不是必然要选择的。也就是说,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罚款也可,不罚款也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1Z301042 掌握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重点解析]
需要掌握划分资质等级的依据。此依据有四个: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业绩。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令第87号发布),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重点解析]
对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分类,只需要掌握到第一个层次即可,即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至于后面的更详细的划分有个一般性了解即可。
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
[重点解析]
工程勘察、设计的相关知识点总体上看并不属于本书的重点。因为我们这是建造师考试,而建造师将来主要是到施工单位执业。所以,对于上文的关于勘察、设计资质的分类,一般性掌握即可。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重点解析]
尽管关于监理企业的知识点总体上也不算是本书的重点,但是,由于项目经理与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关系相对密切,其知识点相对于勘察、设计也应相对重视一下。此处的考点很简单:
1.监理企业的资质:甲、乙、丙级。
2.各级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的工程类别:一、二、三;二、三;三。我们看到是有规律的,那就是数字在依次递减。
1Z301043 掌握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重点解析]
此部分内容知道即可。
1Z301044 掌握工程发包制度
一、建设工程发包方式
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用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重点解析]
发包的方式要掌握: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这里记住这个分类就行了,具体内容后面都有阐述。
二、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发包单位(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我国目前提倡的工程总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
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交钥匙总承包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和责任的延伸,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有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2.设计-施工总承包(D-B)
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3.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工程总承包还可采用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方式。
[重点解析]
上面的各种总承包的方式能做到理解即可。因为总体上看,这部分内容更适合在《项目管理》这门课中命题,而不是在《法规》这门课中命题。
三、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指定采购
(一)禁止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重点解析]
此处要把握住“直接发包”的本质,即“应当由一家单位完成的,包给了几家”。例如,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发包人将一楼的施工包给了一家施工单位,将二楼的施工包给了另一家施工单位,这就是肢解发包。
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就认为一个工程只能发包给一家施工单位。例如,某高速公路施工项目分为几个标段,分别发包给了几家施工单位,这不能认为是肢解发包,而应当认为是平行承发包模式。
对于肢解发包的弊端,我们能够做到理解即可,不需要记忆。
(二)发包单位不得非法干预承包单位采购
《建筑法》第25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人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重点解析]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主要有三种形式:
1.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
2.由承包商负责采购;
3.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
采用上面的何种采购形式,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双方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由承包商采购的,则建设单位就不得非法干预其采购过程,更不可以直接为承包商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我们需要对《建筑法》第25条进行深入理解,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发包单位不能指定承包单位购买建筑材料。事实上,这里面隐含着一些前提条件:
1.按照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采购
如果不是,例如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设单位当然是可以指定的。
2.合同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违法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合同如果确认无效,就存在了建设单位指定的可能。例如,对于特殊的材料设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设计单位可以直接指定。对于施工单位而言,由于其合同的相对方是建设单位,也就相当于这种材料可以由建设单位指定。参见教材中的案例。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