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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讲义: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时间:2011-06-14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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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一、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级管理规定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调查处理部门划分

序号 质量事故等级 负责调查处理部门 
1 重大质量事故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2 一般质量事故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3 质量问题 建设单位或企业 

二、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相关规定

1.公路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养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2.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1)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d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2)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d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3)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h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站和部质监总站,并在12h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三、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1.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五、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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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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