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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考点总结2

时间:2010-10-19  来源:考霸工程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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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如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12、指定代理: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设立。

1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亲自进行代理活动;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滥用代理权14、委托代的终止:期满或事务完成;取消或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15、法定或指定代理终止: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16、诉讼时效种类: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普通诉讼时效2年。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17、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18、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根据(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

19、债的消灭:履行;抵消;提存;混同而消灭;免除而消灭;当事人死亡。

20、物权分:权利主体:自物权又称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他物权。设立目的:用益物权(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物权的客体(动产、不动产)。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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