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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辅导83

时间:2010-10-09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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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义务转移

(二)合同义务转移的条件

合同义务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方可转移。

1.被转移的债务有效存在

2.第三人须与债务人达成协议

3.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

《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这就属于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债务不得转移的情形。

4.符合法定的程序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三)合同义务转移的效力

1.承担人成为合同新债务人

2.抗辩权随之转移。

3.从债务随之转移

四、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

(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的条件

1.转让人与承受人达成合同转让协议

2.原合同必须有效

3.原合同为双务合同

4.符合法定的程序

《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三)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涉及权利义务概括转移

企业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企业分立则指一个企业分立为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

《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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