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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辅导66

时间:2010-10-09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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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一)广义合同与狭义合同

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没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指我国合同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受合同法调整,现行合同法只调整一部分合同,即狭义的合同。

(二)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目前,部分合同虽称之为“合同/协议”,但却不受合同法调整,主要有如下几类:

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

如婚姻合同(婚约)适用《婚姻法》、收养合同适用《收养法》等专门法。

2.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

政府依法进行社会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适用各行政管理法,不适用合同法,例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如税款代扣合同即是)、公益捐赠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征用补偿合同等。

3.劳动合同

4.政府间协议

lZ302012熟悉合同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关系,下文择其中重要的分类,分述如下。

一、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必须采取法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形式。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有偿合同。

四、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是合同实践的常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之一)在《合同法》第十六章作了专门规定,属于有名合同。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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