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建工网校 > 一级建造师 > 复习资料

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辅导78

时间:2010-10-09  来源:  编辑:  打印

【免费】在线模拟考场,让考生边学边练!巩固学习效果>>
在线模拟考场,提供自动阅卷评分、全试题解析、考题讨论等功能,帮助学员模拟实战。
【通关班】一级建造师考生第一年考试未通过 第二年免费学习!点击查看>>
全部科目的基础班+强化班+习题精讲班+考点串讲班+真题解析班+模考点评+不过免费重学

三、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依据《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I)经营状况严最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倍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由先后顺序。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3.先履行一方的权利和义务

先履行义务一方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热门点击
网络视频多媒体课堂
联系我们

招生方案免费试听快速选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