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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预测考点辅导5

时间:2010-10-09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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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Z302042掌握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暂时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需要注意的是,抗辩权的行使只能暂时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即中止履行,而不能消灭对方的履行请求权。一旦抗辩权事由消失,原抗辩权人仍应当履行其债务。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是指合同定理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行为。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倘若对方所负债务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性,即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实现时,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当事人可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二、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

1.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请求。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待给付债务;

(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4)应当先履行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三、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依据《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I)经营状况严最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倍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由先后顺序。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3.先履行一方的权利和义务

先履行义务一方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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