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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预测考点辅导8

时间:2010-10-09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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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10~1Z301011

1Z3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1Z301011掌握注册管理

一、执业资格考试

(一)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4年。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3年。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2年。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1年。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1年。

二、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初始注册者,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6)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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