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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预测考点辅导13

时间:2010-10-09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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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30l034掌握债权制度

二、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

2.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3.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2.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具有多数人的主体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或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具有如下特点:

(1)连带债务人的每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2)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任何比例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而拒绝履行;

(3)连带债务人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即行解除;

(4)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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