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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预测知识点辅导25

时间:2010-10-09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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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的出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二)招标文件的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了施工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主要条款;

(4)投标文件格式;

(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6)技术条款;

(7)设计图纸;.

(8)评标标准和方法;

(9)投标辅助材料。

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则规定货物招标文件应当包含如下内容:

(1)投标邀清书;

(2)投标人须知;

(3)投标文件格式;

(4)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5)评标标准和方法;

(6)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答疑

《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此外,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3条规定,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同样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

《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要完成评标、定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等工作。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投标人不得对其补充、修改、撤回;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补充、修改、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五、标底

根据我国现行《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编制标底并不是强制性的,招标人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期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者报审标底,也不得干预其确定标底。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惟一依据。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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