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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领取0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合格证书、合格证明通知

时间:2010-04-09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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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领取2009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合格证明的通知

参加2009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全部科目合格(含累计合格)并于2010年4月1日前到市人才考评中心提交过照片的考生(新考生于报名审核时已经提交过照片,不需再次提交),以及参加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请于2010年4月29日至30日持准考证到市人才考评中心一楼服务大厅(和平区唐山道18号)领取合格证书或合格证明。

考生领证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领证时间:规定日期的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未能按期领取证书的考生,请于每周三(法定节假日除外)到人才考评中心补领。

二、考生本人领取合格证书,须出示准考证。

三、请他人代领证书的,须出示代领人身份证和考生本人身份证、准考证。

四、领取证书后,准考证由人才考评中心收回。

五、准考证丢失的考生,须本人领取,不得由他人代领证书。本人如知道报名序号的,领取时请出示身份证;如忘记报名序号的,可以拨打96888222(固定电话、联通、小灵通用户)进行查询。

六、考试成绩合格但尚未提交用于制证的照片的考生,可于每月20日到考评中心补交一寸半照片一张(照片背面请用圆珠笔写清考试名称、年份、考生姓名、报名序号),并于补交后的第三周的星期三领取证书。

  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
  2010年4月9日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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