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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一级建造师注册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时间:2010-03-12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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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规范一级建造师注册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建注函[2010]10号

各省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机构:

我中心在审查一级建造师注册申报过程中,发现部分申请人存在同时受聘于两个单位的违规行为。为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注册人员诚信水平,现将个人执业资格注册制度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建造师不得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部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二、根据《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号),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为加强注册管理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经发现申请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存在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违规行为的,我中心将报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请你单位及时向本地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通报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个人执业人员诚信宣传,切实做好一级建造师的注册申报工作。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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