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建工程经济考点解析:企业注册执业制度

时间:2013-08-19  来源:建设工程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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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一、精准考点采集

1.注册建造师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增项注册三种。重点掌握初始注册,包括初始注册的条件,不予注册的情形。掌握注册证书和印章失效的情形,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2.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6)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

(10)年龄超过65周岁(造价师咨询师等没有此限制);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3.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情形: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4.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1)有规定的印章失效情形的;

(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5.注册受理与审批时限的几个日期要记住(20+20+10,5+10+5)。

6.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要记住。

7.了解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8.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见下表。

 

 

 9.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这一节中,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要重点掌握。

10.注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的处罚金额等。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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